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6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685號
- 聲請人
-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趙美鳳即合毅工程行
- 相對人
- 新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利息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付款地在台北縣新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四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劉台安┌───────────────────────────────┐│附表: 96年度票字第21685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001 │92年10月22日│2,744,700元 │96年1月1日│96年1月1日│├──┼──────┼─────────┼─────┼─────┤│002 │93年3月31日 │3,880,000元 │96年1月1日│96年1月1日│├──┼──────┼─────────┼─────┼─────┤│003 │93年4月6日 │7,450,000元 │96年1月1日│96年1月1日│├──┼──────┼─────────┼─────┼─────┤│004 │93年3月15日 │747,600元 │96年1月1日│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