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45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45821號
- 聲請人
- 寶坤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三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三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6年度票字第45821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001 │95年8月7日 │691,950元 │96年1月28日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002 │95年8月16日 │293,055元 │96年1月28日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003 │95年9月6日 │532,350元 │96年1月28日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004 │95年9月6日 │637,613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005 │95年9月18日 │334,95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006 │95年10月16日│204,75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007 │95年10月26日│232,680元 │96年2月28日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008 │95年10月16日│1,039,500元 │96年3月28日 │96年3月28日 │BA0000000 │├──┼──────┼─────────┼──────┼──────┼──────┤│009 │95年11月16日│31,500元 │95年12月28日│95年12月28日│BA0000000 │├──┼──────┼─────────┼──────┼──────┼──────┤│010 │95年12月6日 │152,250元 │96年3月28日 │96年3月28日 │BA0000000 │├──┼──────┼─────────┼──────┼──────┼──────┤│011 │95年11月16日│415,485元 │96年4月28日 │96年4月28日 │BA0000000 │├──┼──────┼─────────┼──────┼──────┼──────┤│012 │95年11月16日│481,740元 │96年4月28日 │96年4月28日 │BA0000000 │├──┼──────┼─────────┼──────┼──────┼──────┤│013 │95年11月16日│585,900元 │96年5月28日 │96年5月28日 │B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