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40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54016號
- 聲請人
- 韋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付款地在台北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附表: 96年度票字第540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票 據 號 碼│備考│├──┼─────────┼─────────┼───────────┼───────┼──┤│001 │95年11月16日 │82,080元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 │├──┼─────────┼─────────┼───────────┼───────┼──┤│002 │95年11月16日 │89,490元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 │├──┼─────────┼─────────┼───────────┼───────┼──┤│003 │95年11月16日 │53,550元 │96年1月28日 │BA0000000 │ │├──┼─────────┼─────────┼───────────┼───────┼──┤│004 │95年10月16日 │147,630元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 │├──┼─────────┼─────────┼───────────┼───────┼──┤│005 │95年10月26日 │139,920元 │96年2月28日 │B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