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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沈佳宜

  • 當事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4597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 企業社、郭松淇、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大 企業社之正確名稱並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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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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