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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8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范智達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68403號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殷商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本票裁定,惟因本票未載到期日,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該裁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未依上開裁定意旨補正提示日,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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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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