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316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3167號
- 聲請人
- 逸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艾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遲延違約金,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除違約金部分非票款,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附表: 96年度票字第73167 號│├──┬──────┬───────────┬──────┬──────┤│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001 │93年10月26日│1,000,000元 │93年12月18日│93年12月18日││ │ │ │ │ │├──┼──────┼───────────┼──────┼──────┤│002 │93年10月26日│3,000,000元 │93年12月18日│9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