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黃桂興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72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顯文即全國企業社、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蕭顯文即全國企業社」或「蕭顯文即全國號誌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簡易庭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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