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翁昭蓉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世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世宇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耿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 1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準 用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寶鈴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