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 上訴人
- 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肯果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九井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491號給付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8日判決在案,該判決正本並於97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6頁)。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已於97年8月22日變更為乙○○,有其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考,並已據其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