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中國寬頻科技應用發展及推廣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數位思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中文日期轉換■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__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