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9號
- 聲請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林永堯及堯順企業社住嘉義縣中埔鄉興化部33號之34」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住嘉義縣中埔鄉興化廍33號之3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