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吳淑惠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丙○○、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039號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林永堯即堯順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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