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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7號

變更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邦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57號

聲請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提存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四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96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2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下同)8,180萬元為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4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上開債票所附息票已於96年1月17日屆期,亟需取回領息,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變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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