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陳森源即台灣永安企業社
- 3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