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83號
- 聲請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二八八一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聲字第248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124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4年度甲類第6期無實體公債代替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度存字第1203號提存事件之擔保物,並經聲請人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存字第2881號提存書,提存前項公債1240萬元後變換提存物在案。茲以前開擔保物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