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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全球休旅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89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5%,其餘第1審、第2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相對人負擔部分第1審裁判費 8,700元 其中15%為1,305元其中5%為435元第2審裁判費 9,090元 其中5%約為455元合計 2,195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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