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68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全球休旅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稱:全球民宿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94年度智字第89號、台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20號判決確定,其第1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5%,其餘第1審、第2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5%。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目 金額(新臺幣) 相對人負擔部分第1審裁判費 8,700元 其中15%為1,305元其中5%為435元第2審裁判費 9,090元 其中5%約為455元合計 2,1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