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0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03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筌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上一人之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丙○○
-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見本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卷第51頁)。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額為新台幣 (下同)50,500元(見同上卷第2頁繳費收據所示),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50,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