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00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請人
建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陸秉智即尚晉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九三五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115,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93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935號提存書影本、同意書1份為證,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