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33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卯○
- 聲請人
- 己○○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庚○○
- 聲請人
- 辛○○○
- 聲請人
- 癸○○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寅○○
- 聲請人
- 辰○○
- 聲請人
- 巳○○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丑○○
- 聲請人
- 午○○
- 相對人
- 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相對人
- 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伍佰柒拾捌萬捌仟零玖拾伍元後,本院94年度執字第 49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以附表所示停車位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並非鈞院94年度執字第 49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即相對人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坡心公司)所有,而係訴外人忠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冠公司)所有,並已經出售給聲請人,詎竟遭相對人子○○持其對於相對人坡心公司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因訴外人忠冠公司怠於行使權利而未出面主張權利,聲請人為擔保債權,已經代位訴外人忠冠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按係本院 96年度重訴字第833號民事訴訟事件),爰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停止鈞院 94年度執字第49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定。
三、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鈞院 94年度執字第4971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 96年重訴字第833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於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以附表所示停車位為執行標的之強制執行程序部分,為有理由,應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得代位訴外人忠冠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如附表所示之停車位,依據聲請人於本院96年重訴字第 833號民事訴訟事件所提出其等與訴外人忠冠公司間之買賣契約,其中編號 3、7、8、10、16、22、47、92、51、52、75、83 、84、24等 14個停車位之價金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870萬元,另外編號9、80、86、90、43、44等6個停車位或無買賣契約,或買賣契約之價金部分模糊而無法辨識,本院認為應以前開14個車位的平均價格作為每一個車位的單價,計算系爭20個車位的價值為 26,714,286元(【18,700,000/14】x20=26,714,286) 為適當。本院審酌相對人子○○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就其對於相對人坡心公司享有之債權,經由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停車位受償,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而該項損失之利率,以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人子○○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最妥適標準。另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民事訴訟,其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之最低金額,可以上訴第三審,則該訴訟事件至三審確定,依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計算,其期間為四年四個月。依前揭標準計算結果,聲請人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為 5,788,095元(計算方式為:26,714,286元×5%×【4+4/1 2】=5,788,095元)。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39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47、92)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41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75)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42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10)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43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51、52)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45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3)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47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90)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51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24、43、44)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55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8)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56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22)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80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9)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84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7)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86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建號( 停車位編號86)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35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2255 建號(停車位編號80、83、84) 台北市○○區○○段二小段2158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2253、2255 建號(停車位編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