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81號
- 聲請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電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五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面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債票准予返還。
理由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4888號民事裁定以面額新臺幣200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86年度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590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物,為此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