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2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二王企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九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五千六百五十一元│ │├──────┼──────────┼─────────┤│合 計│二萬五千六百五十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