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6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61號
- 聲請人
- 聯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嘉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存字第1490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1000萬元、500萬元各一張),准予返還。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6年裁全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6年存字第14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書之印鑑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符)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6年裁全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96年存字第1490號提存書等影本、相對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相關印鑑經核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符,並經本院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