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86號
- 聲請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6巷2弄13號、台北市○○○路13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3年度存字第1542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面額各新台幣1,000,000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六張(號碼D095970~5),准以新台幣6,000,000元代之。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1698號假扣押裁定、93年度聲字第638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擔保物面額各新台幣1,000,000元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六張(號碼D095970~5),並以93年度存字第154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