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詠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2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3,568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