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林振芳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98號聲 請 人 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勝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抄錄最新之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二、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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