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甲○○、丙○○
- 原告盈德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 請 人 盈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商合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6108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487號及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5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8,127元 合 計 18,127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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