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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28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提起再審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仍應由法院依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是否合法,是否顯無理由而加以斟酌,若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顯不合法或顯無理由,即難謂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而不應准許聲請人願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之請求。亦即,非謂聲請人一旦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即應一律准許其供擔保而停止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於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所追加之再審之訴,因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業經本院以其追加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則依上揭之說明,即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官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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