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64號
- 聲請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日出溫泉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