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675號
- 聲請人
- 立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 相對人
- 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德利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3段36號10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36號10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