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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7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蕭清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非 訟 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泰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合 計 5,9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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