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72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72號
- 聲 請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丁○○
- 非 訟 代理人 乙○○
- 相 對 人
- 泰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昇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 對 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529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合 計 5,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