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18號
- 聲請人
- 台北市停車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揚
- 代理人
- 陳雅惠律師
- 相對人
- 昆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建字第6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 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20,404元合 計 20,4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