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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58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林麗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558號

聲請人
美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邁鏑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邁鏑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邁鏑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麗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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