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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詹文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0號

聲請人
林吳春嬉即東億工程行
相對人
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建字第347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 12,979合 計 12,979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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