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1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182號
- 聲請人
-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3299號提存事件,其提存物准以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前遵本院88年度裁全字第2581號裁定,曾提供現金新台幣(下同)12,386,682元並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88年度存字第120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多次向本院聲請變更提存物,最近一次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提供94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面額共計1,240萬元之擔保物並以士林地院96年度存字第32 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擔保物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