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0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樓
- 相對人
- 真正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相對人
- 丙○○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150巷4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相對人就前項金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800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四百二十四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