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泰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勁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取回假處分擔保金,依法須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但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退件回執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