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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吳淑惠

  • 當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祥生有限公司乙○○之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68號聲 請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祥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樓之1 相 對 人 乙○○ 之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77,626元 合 計 77,62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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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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