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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李昆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01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創鉅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丙○○即蔣業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標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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