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3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松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曾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5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物新台幣100萬元,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1850號號提存在案,現因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請求返還擔保金云云。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故聲請人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聲請返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返還提存物,揆諸上揭說明,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