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96號
- 聲請人
- 隆盛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國隆
- 相對人
- 元盛豐氣壓油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 6月29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劉明進」記載,應更正為「林美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前之民國94年9 月21日即自劉明進變更為林美春,業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1 份可憑,惟聲請人於民事返還擔保金聲請狀內仍誤植為劉明進,致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