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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5號

返還投資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15號

原告
台鑫晶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克祥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投資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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