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朱漢寶
- 當事人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零貳拾萬陸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參照 ,見本院卷第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捌 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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