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60號
- 原告
-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依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3107號確定判決,聲請對該件被告王定國、張延熨為強制執行(本院96年度執字第30023),請求該件被告王定國、張延熨返還上開確定判決附圖中A、B、C部分之土地。本件原告對其中B、C部分主張此部分為另件本院92年度重訴字第62號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對原告請求返還房地事件,經本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62號民事判決駁回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之請求,並主張上開B、C部分土地上建物為其所有,而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該B、C部分之土地面積分別為7平方公尺及29平方公尺,合計36平方公尺。而上開臺北市○○區○○段1小段431地號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1,369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9,2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