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7號
- 原告
- 怡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董子祺律師
- 被告
- 乙○○
區第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柒仟零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