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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陳文正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故核定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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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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