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南昌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10條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00,000元(計算式;月薪45,000元×12個月×10年=5,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