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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5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楊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
先施文具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楊代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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