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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94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貝登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規定核定,再依同法第77條之2規定予以併計為新臺幣9,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5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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