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44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3日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13日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單1 紙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